颠覆“性爱三原则”

  • 2014年11月27日
  • 德中心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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颠覆“性爱三原则”

---(方刚)

 

我所敬重的性学家李银河教授,约在十年前,提出了“性爱三原则”,即:自愿、成人、私密。这三个原则,非常大地影响了中国人,人们为之争论不休。性自由者奉之为宝,性专制者斥之为毒。是否信奉“性爱三原则”,一时间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人性权意识的标准。

  但事实上,以性人权的视角看,李老师的“性爱三原则”还是有欠缺的。过去几年间,我在课堂上讲性人权的时候,会一直以“性爱三原则”举例,请学生分析其欠缺。我非常高兴地看到,2012年岁末,李银河教授发表关于“性爱自愿年龄限”的博客文章,在这文章中,她事实上否定了当年自己提出的“性爱三原则”。这是真正的大智者的态度。

  需要肯定的是,在十年前,提出“性爱三原则”,在中国社会是非常进步的,也极大地推进了主流社会性价值观的多元化。在这过程中,李银河老师也背负了种种污名。如果当时提“性人权”,恐怕争议会更大一些。走得太快,未必是好事。但是,今天确实应该以性人权为出发点,颠覆“性爱三原则”了。

  性人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:性属于人权的一部分,人权与生俱来,不应该被剥夺,不可以转让。性人权是天赋权利,包括性自由权、性平等权、追求性福权。即:每个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,在性上可以自由选择;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性倾向、性行为方式,都是平等的,都具有追求和获得性的快乐享受的权利。

  以这个视角审视“性爱三原则”,我认为:除了“自愿”是符合性人权的,其它二个原则,“成人”、“私密”,都可能成为侵犯性人权的籍口。

  “自愿”当然重要,因为如果不是自愿的,我不想做,你强迫我做,那就是强奸。我不自愿做,那当然你就侵犯我的人权了,所以这个标准没有问题,因为它是和人权一致的。

  但是另二个标准就有问题了。

 

一,质疑“成人”标准

  为什么说“成人”标准有问题?

  第一,关于成人的标准不一样,国际社会通常说18岁算成人,但是不同国家、地区,会有不同的标准。可见,人类对于“成人”是有争论的,对于什么年龄能够承担各种责任,是有不同看法的。倒底是用哪个标准?就算都用18岁的标准,问题仍然没有解决。

  第二,18岁这个标准,是人制订的吗?当然是人制订的。人制订的就可以拿来反思。假设明天我过18岁生日,我今天晚上跟我的女朋友做爱了,那我就是“缺德”的,我睡一宿觉转天再做爱,我就是积德的了,非常荒唐。任何标准都不能避免其刻板性。

  第三,以年龄为标准,能够确定一个人是否成熟,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身体的能力吗?假设我从两三岁就开始接受性教育,包括如何自我保护,如何决定自己身体使用权的性教育。那么我可能刚刚13岁,我就懂得哪些是我不想要的性,哪些是我想要的性,性对我的好处以及可能的伤害,这些我全都懂了,我的性是自主的。但是,因为我“未成年”,所以我就被认为没有做爱的权利。而另一个人,可能已经220岁了,但是,他从来没有受过好的性教育,不懂得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,也不懂得性的安全,但是因为他成年了,所以社会就支持他做爱,而反对未成年却什么都懂的我做爱。这不是更荒唐吗?

  第四,我们需要想一想:人类真的越来越退化了吗?以我的祖父母为例,我的祖父15岁娶了我的祖母,那年我的祖母17岁。过了一年他们生了我爸,后来我爸结婚又生了我。我爸和我都180高,身体和智力健康。你看原来我们的祖辈、祖祖辈都是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。我们这些人长这么大,我们今天和我们的祖辈比起来,接受的信息越来越多了,营养越来越好了,身体发育越来越好了,我们的知识、思维、各种决定能力越来越强了,惟独我们做爱的年龄要被推后,这本身不是很奇怪的吗?

  第五,未成年人,他没有性人权吗?他的身体权要被剥夺吗?人权是与生俱来的,仅仅因为他未满18岁就要以“保护”的名义把他天赋的权利“暂时封存”吗?谁有权利决定这个事?

  当然,一种陈辞滥调是:未成年人不懂得性的自我保护,不会既保护自己又不伤害他人地行使性人权,所以为了爱护他们才暂时剥夺他们的权利。这又是非常荒唐的论述。剥夺权利不可能真正达到爱护的目的,“赋权”才是真正的爱护。真的想保护他们,就从他们一出生便进行正确的、行之有效的、“赋权”的性教育吧!学会行使自己的性权并不困难,欧洲性教育模式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。中国孩子可以学会变态的奥数,不能学会自己的身体自主权?如果他们因为“性”使自己和他人受伤,一定是家长、学校、社会没有提供好的性教育的责任,不要以惩罚他们来逃避自己的罪过,最应该惩罚的是成年人!

 

二,挑战“私密”标准

  李老师提出的“性爱三原则”中,还有一个“私密”的标准。冷眼看起来貌似没有问题,谁会跑到大街上做爱呢?我自己也不会跑到大街上去做,你让我去我也不去。但是这里的问题是:我去不去是一回事,我有没有权利去是另一回事。

 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什么是公共场合,公共场合属于全体公民所共有,每个人都有使用它的权利。以北京的国家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为例,那是一个所有人共有的场所,既然为所有人所共有,就可以允许有人在那儿放风筝,有人谈恋爱,有人扭秧歌,有人“打野炮”,就是这么简单。你不能唯独规定“打野炮”不行,扭秧歌放风筝等等都行。

  性是不是应该隐秘地做,应该由那两个做爱的人来决定。还是那句话:性是他们的人权,不是别人的。

  可能有人会反对了:你打野炮影响到我了。我正放风筝呢,没看到你们在我脚底下做爱,结果把我绊倒了,风筝也跑了,你看你在那儿做爱影响我的权利了。但是这两个做爱的人也同样可以反问那个放风筝的人:我们正做的好好的,你踢了我一脚,把我吓阳萎了,你也侵犯我的权益了。但现实生活中,通常放风筝的会谴责那个做爱的影响了自己,但做爱的不敢谴责那个放风筝的,为什么?因为我们仍然把性“污名化”了。

  当性被规定要“私密”地做时,不就是认为它是“见不得人”的吗?“私密性”这个原则,不仅侵犯了我们对公共场所、公共空间的使用权,还通过将性界定为“应该隐秘地做”,而强化了针对它的罪恶感、羞耻感,至少是羞怯感。

  有人说:我不想看他们做,但他们如果在公共场合做,被我看到,我很难受。但我要问:你以为别人都爱看你们在公场合放风筝和扭秧歌吗?

  上世纪八十年代,在街头接吻,会被认为是非常不道德的事,会被主流媒体的“道德法庭”栏目谴责。我记忆犹新的一句话就是:“这种事应该回家关起门做,不要在大街上丢人。”今天,我们对于公共场所接吻的人,不会再这样看了,甚至会觉得很美,是一道靓丽的风景,因为他们在表达爱情。也许哪一天,我们对于公共场所做爱的人的看法,也会发生这样的转变呢!

  我说这些并不是鼓励大家都到公共场所去做,但是在公共场所表达亲密关系是一种权利。我们对公共空间拥有使用权。我的使用权不应该被剥夺,但我是否真的使用这种权利,是另一回事。

  据说夏天的傍晚,在国家奥体森林公园里,很多人会在角落处做爱。如果你碰到,悄悄地绕开吧,不要踢到他们,不要打扰他们,让他们享受自己的时光吧。打野炮,有打野炮的乐趣!

  颠覆了“性爱三原则”中的两个,就只余下“自愿”了。“自愿”是什么?就是人权。性道德是什么?尊重人权的道德是真道德,反对人权的道德是假道德!所以,从现今起,让我们仅仅以“是否符合性人权”来判断一个人的性吧!

20121230

 

刘植荣:与李银河方刚商榷“性爱三原则”

兼论西方社会的性爱原则

 

2013-01-06

  编者按:20121230日,方刚教授在其博客发表了《颠覆“性爱三原则”》一文,对李银河博士提出的“性爱三原则”提出了质疑,一时成为网络的热门话题。那么,国外社会对性文化秉持的主流原则是怎样的呢?独立学者刘植荣曾对国外性文化作过深入研究,他认为“性与生俱来,但不能胡来”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性爱原则。

 

李银河和方刚提出了什么“惊世骇俗”的性话题?

  20121230日,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教授在其博客发表了《颠覆“性爱三原则”》一文,对中国性学家李银河博士提出的“性爱三原则”提出质疑。

  李银河提出的“性爱三原则”即“自愿、成人、私密”,她认为,不管何种形式的性爱,只要遵守“性爱三原则”,就应像人权那样受到保护;对性的约束越宽松,社会越和谐。

  方刚对李银河提出的“成人”才能有性爱反驳道:“假设明天我过18岁生日,我今天晚上跟我的女朋友做爱了,那我就是‘缺德’的,我睡一宿觉转天再做爱,我就是积德的了,非常荒唐。”

  方刚对李银河提出的爱要“私密”地做辩称,这是让人对做爱有“罪恶感、羞耻感,至少是羞怯感”,并推测,将来在公共场所做爱会像现在街头接吻一样,成为“一道靓丽的风景”。

  从这篇檄文看,方刚和李银河都提倡性自由,追求“杯水主义”,只不过是李银河含蓄地提出“性爱三原则”,而方刚倡导的性自由比李银河倡导的性自由更自由,认为不应该对性爱有任何约束,也就是“性爱无原则”。

 

性与生俱来

  人们对性的态度,大多源于宗教。

  拿基督教来说,全能的耶和华上帝最初造人,他本可以用泥土一次造出亿万个人来,可他没那么做,而是先造一个男人亚当,然后,再从这个男人身上抽出一根肋骨造了一个女人夏娃,让他们成为夫妻,让他们之间有性爱,人类就这样繁衍开来了。上帝之所以这样造人,是因为他想让人类有血缘关系,让普天下的人都是兄弟姐妹,这更有利于人们相亲相爱。

  按照基督教思想,人类除了亚当和夏娃,任何人都是一男一女性结合的结果,性是人类繁衍的“原动力”,性是生命的源泉。

  作为动物的人与其他动物在生理需求上没什么不同。性,和吃奶、吃食物一样,是动物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,无师自通。但是,作为“万物之灵长”的人,对性的感受和认识肯定有别于其他低级动物,人可以从性爱中得到乐趣,使身心得到愉悦,也就是人们说的“性福”。人的性得不到满足,如同温饱没有得到解决一样,必然会引起生理上的不适,影响身体健康。正如德国哲学家路德维希·费尔巴哈(1804-1872)在《幸福论》中写的那样:“对性的追求也是对幸福的追求,对性爱的追求与个人对幸福追求的密切一致,是最高的人生享乐。”

 

性压抑与性解放

  不少性学家认为,人类从17世纪开始,就进入了性压抑时代,谈性就是反抗性压抑,对性压抑的谴责使人有革命般的快感。

 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威尔海姆·赖希(1897-1957)是“性解放”的鼻祖,他把性看作是一切社会进步、文明发展的动力:“没有性解放的社会,政治改革是不可能的。”

  追求性自由的人认为,做爱不应该受到任何约束,只要两厢情愿,只要不对社会造成危害,爱不管在何时、何地都可以做。事实上,这种观点与文明社会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,因为它没有把人与动物区分开,没有让人走出野蛮。而人走出野蛮的一个标志就是有自制力,也就是能克服动物的一些本能,正如英国伦理学家、经济学家亚当·斯密(1723-1790)在《道德情操论》中写道的那样:“一个人如果不能自制,他就没有德性。”

  美国哲学家赫伯特·马尔库塞(1898-1979)就不赞同性压抑说,他认为:当代西方社会中的性解放和扩大了的性自由造成的性放纵,实际上是对性爱的压抑,因为它使性关系依附于社会关系,性活动越来越被利用为使人更加顺从社会的手段,而不是纯粹使人快乐的活动了。

  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雄辩家阿波罗多鲁斯说:“我们在情妇身上寻欢作乐,女仆日复一日照看我们的身体,妻子养育合法的孩子,并妥善地管理家务。”可见,自古以来,妇女就缺乏“性人权”,遭受男人的性奴役。

  要想性自由,必须首先使身体自由。如果人不能掌控自己的身体,性自由也就成了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。美国妇女性解放运动的先驱玛格丽特·桑格(1879-1966)认为:“女人只有能够掌控了自己的身体,她才获得了真正的自由”。她在违犯当时法律的情况下开避孕诊所,为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技术指导,其目的就是让妇女避免在性爱中怀孕,只有不怀孕才能使身体自由,进而享受性自由,在做爱中享受乐趣。

  所以说,不管何种形式的性自由,必须有个先决条件,那就是尊重生命,尊重在做爱中可能会怀上的孩子的生命,这是性爱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。

 

性与年龄

  方刚与李银河争论性与年龄的问题,其实,一个大前提他们都没提到,那就是什么叫“性”。

  美国性学家阿尔弗雷德·C·金西(1894-1956)认为,性是指一切可能促使性行为主体达到性高潮的活动的总和。按照金西对性的定义,性包括自身性行为,也就是单一性行为主体,如性幻想、梦遗、手淫等;也包括社会性行为,即多个性行为主体,即与他人共同实施性行为。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性,讨论性与年龄的问题就没有什么价值,因为自身性行为伴随着人的一生,根本就不存在年龄的限制。

  关于社会性行为,各国法律都有规定,与不到某一年龄的人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,而不考虑其是否自愿。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,是人对人自身的认识不断深入的结果,因为在年少发生性关系会给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摧残。也正因为如此,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年龄,就是避免过早的性行为给身体带来的不利影响。

  例如,在17世纪中叶,俄国教会把结婚的最低年龄规定为女子12岁,男子15岁。1830年,俄国沙皇与教会协商,“为了避免众所周知的低龄结婚的有害后果”,把结婚年龄提高到女子16岁,男子18岁。但在19世纪,俄国民间普遍存在早婚现象,甚至请求允许女子在12-15岁结婚。这时,教会便与世俗社会达成了妥协,允许女子把结婚年龄提前到12岁,但要有“生理成熟医学证明”。多数女子不找医生,而找僧侣充当生理成熟鉴定员,以便更容易地获得“生理成熟医学证明”。

  现在,很多国家虽然法律规定了结婚年龄,但早婚早育现象仍很普遍,特别是在农村地区,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让位于传统与习惯,默认这种事实婚姻。我在非洲考察教育时,常见中学女生在课间给自己的孩子喂奶,12-14岁的女生辍学回家生孩子的现象也并不少见。

 

性与婚姻

  人们对性道德很难形成统一的认识,因此,性、爱与家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吻合。

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,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变化。在过去,人们不结婚被看作是一种变态,现在终身不婚的人越来越多,这已被社会所接受,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,人无需靠结婚生子来养老。

  我在法国留学时,与同在巴黎的中科院的一个留学生相约周末过去包饺子请房东一家。房东是位七十来岁的老太太,年轻时就离婚了。当她儿子飞利浦带着一个女人和3个孩子到来后,我与他们寒暄,随口问房东老太:来的这个女人就是你儿媳吧。房东摇摇头说:不是儿媳,是儿子的同居者。

  在法国,非婚同居现象很普遍,每年的新生儿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是非婚生。所以,法国很多法律不断修改,以符合这种变化了的家庭模式。法国的各种表格,用“同居者”取代“配偶”一词已成了一种趋势,因为“配偶”必须是有婚姻存续关系,而“同居者”则不管结婚与否,只要住在一起就符合要求。“婚外性关系不道德”显然不符合这种变化了的社会关系。

  在中世纪,欧洲有种普遍认识,那就是偷情出生的孩子身强力壮,性情暴烈,足智多谋,打起仗来或在爱情上都很狂热,人人惧怕他们,尊敬他们。所以,偷情也曾时髦过。

  俄国东正教在1905-1912年间,教会批准了19296起离婚案件,因偷情离婚者有18801起,占97.4%,无房事能力离婚449起,占2.3%。从这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偷情的普遍性。

  我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时,当地的人经常给我讲述一个偷情的故事,那就是古埃塞俄比亚的示巴女王与古以色列的所罗门王的偷情。

  示巴女王到访时,所罗门被风情万种、绰约多姿的示巴女王所吸引,两人双双坠入了爱河。示巴女王怀上了所罗门的孩子。示巴女王回国后生下个男孩,取名埃布纳·哈基姆。埃布纳长大后,示巴女王把王位让给了儿子,埃布纳被尊称为“万王之王”门尼力克一世,开创了阿克苏姆王国和传世225代的“所罗门王朝”。现在,许多埃塞俄比亚人相信自己是所罗门王的后代,为自己是“婊子养的”的后代感到自豪。

 

“自愿”就可以“乱爱”吗?

  李银河和方刚都赞成只要“自愿”做爱,就享受“性人权”,不但不应被干涉,还应受到保护。

  我们早已走出了野蛮,而人类文明的发展其实就是对个性自由的压抑,法律的产生必然会约束人的某些行为,包括性行为,对人性的自然状态加以限制,让人有别于其他动物,让人道德起来。

  其实,现在各种社会中对性行为的规范,都与当地的文化有关,而文化又依赖于自然环境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。很多国家法律规定近亲不能结婚,说是影响下一代的健康,可在非洲一些部落,他们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的。如果你问一个非洲土著居民想娶自己的妹妹吗,这个土著会疑惑不解地反问你:“怎么?你想娶你的妹妹吗?你犯病了吧?难道你不愿意有大舅子小舅子吗?难道你不明白。如果你娶了自己的妹妹,那你不会多出一个亲戚来。这样,那你跟谁去打猎?你上谁家去串亲戚呢?”

  对性行为的规范是随着人类有组织的社会出现而产生的。既然对性的规范是集体意志的产物,这必然会对少数个体造成限制。卖淫虽然是双方自愿,但不少国家都规定卖淫非法,组织卖淫、卖淫、嫖娼是要坐牢的。

  乱伦,也被世界几乎所有文化所不接受。1215年,基督教把乱伦罪定在四代血亲上。在法国,拿破仑刑法典颁布前,乱伦都是死罪,但现在乱伦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和双方愿意,则一般不予追究,但这并不代表社会道德对乱伦的认可。

  所以说,用自愿不自愿来衡量性爱的合法性或合理性,必然会引起与法律和习俗的冲突,根本就无法操作。

 

性的私密性

  上文业已论述,人的性爱是宗教,是文化,是道德。动物可以在大街上当众交媾,但人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做爱是人类文明所不能接受的。

  如今,不少国家立法,明文禁止在一些公共场所做爱。例如,西班牙巴塞罗那市的法令就禁止在海滩等公众场所做爱,违者将处以400-1000欧元的罚款,不交罚款者要坐牢。当然,这一立法也遭到一些人的抗议,认为对一些贫穷的情侣来说,家里住房紧张做爱不方便,可又没钱到旅馆开房,不让他们在大自然享受性爱的快乐,这是对人性的摧残。

  就是那些不禁止在公共场所做爱的国家,对在公共场所做爱的方式也有要求。意大利的法律要求在公共场所做爱必须隐蔽,不得被他人看到,否则就是违法。

  按照法国法律的规定,“站街女”如果主动与人搭讪拉客,在酒店等公共场所进行性交易,那就是违法。

  但值得注意的是,世界一些民族和部落也确实存在性公开的现象,但这仅是婚姻习俗中的一个程序,并非一贯如此。例如,在喀麦隆,新婚第一夜晚新娘的公公带头“听洞房”,夫妻圆房后,如果新娘是处女,公公会高兴地让新娘的姑姑们帮她洗身体,给她身上涂油,公公还要向儿媳的脚上洒水,以示祝福。非洲还有一些部落,新婚第一夜,新娘的妈妈要在床下指导做爱,传授做爱技巧。

 

性不能胡来

  法国文坛巨匠维克多·雨果(1802-1885)写道:“爱就是行动”。“女人需要爱,男人需要性”这个古老的观念早就不灵验了,现在,女人对爱与性的追求与感受与男人没什么不同。人们追求性爱,是因为它能给身心带来愉悦。但是,人的性与其他动物的性有本质的不同,那就是人的性有它本身的社会属性。

  一些性学家提出“性爱三原则”或“性爱无原则”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,只不过是“杯水主义”的翻版而已。

  性与生俱来,但不能胡来。人在追求性爱享受时,不要忘记自己是个有别于低级动物的人,既然是人,就要遵守他所在社会传统文化和各种规范。说性是圣洁的,那性必须把性建立在爱的基础上,而不是用性去交换其他利益。

  由此看来,性爱有原则的,不遵守这些原则,也就失去了做人的道德基础,这是对社会文明的破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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